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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 這個案子重點在於下面藍字部分,不是說不能做信託,而是這件行為後面的動機。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將市值近七億五千萬元聯電股票信託,由兩名子女作為股票孳息受益人,但國稅局認為宣明智藉信託逃避贈與稅,要求補繳近二千萬元稅款。宣明智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宣明智敗訴,仍須補稅。
宣明智二○○八年將五千八百多萬股聯電股票信託給王姓女子,並訂契約由宣明智兩名子女作為股票孳息受益人,他則依信託關係申報贈與稅。但國稅局調查認為,宣明智獲悉該年度聯電股票將獲配高額盈餘,藉信託方式贈與子女而逃稅。
國稅局指出,依實質課稅原則,宣明智贈與子女的聯電股票及現金股利為七千三百多萬元,應納贈與稅二千七百廿萬多元,扣除宣明智以信託方式申報的贈與稅七百多萬元,必須補繳近二千萬元。
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聯電股票所產生的股利,並非因受託人的管理及處分而發生,而是在信託契約成立前,即已附隨於聯電股票;認定本案並非信託而是贈與,宣明智依法須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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