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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南訊

新營區沈先生問:父親生前贈與給自己(繼承人)的土地所繳納的贈與稅,可否扣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現存遺留之財產外,還要併計其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為避免重複課稅,該併計遺產課稅財產已繳納之贈與稅,是可以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可扣抵之稅額不能超過因併計增加之應納遺產稅額。舉例來說,沈先生的父親生前將土地贈與兒子時已繳納贈與稅50萬元,父親往生後遺留財產應繳遺產稅額45萬元,併計贈與財產後所應繳的遺產稅額為80萬元,此時,已繳納的50萬元贈與稅僅能扣抵35萬元,而不是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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