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1、 一般徵收: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 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2、 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 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3、 市地重劃: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二)三者區別:
項目 |
一般徵收 |
區段徵收 |
市地重劃 |
實施主體不同 |
僅限於政府辦理。 |
僅限於政府辦理。 |
有政府主動辦理、人民申請政府優先辦理及獎勵人民自行辦理三種。 |
實施範圍不同 |
適用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適用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 |
只能適用在都市土地。 |
政府負擔不同 |
政府負擔徵收補償費。 |
政府負擔徵收補償費及開發費用。 |
市地重劃完成之抵費地,政府得公開標售,以回收開發成本。 |
土地權屬不同 |
土地所有權人完全喪失所有權。 |
土地所有權人完全喪失所有權,除領回抵價地外,其餘皆屬公有。 |
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僅提供不超過各重劃區土地總面積45%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移轉登記為公有權屬。 |
土地分配不同 |
原土地所有權人只能領取徵收補償費,喪失對土地權利。 |
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領取徵收補償費,喪失對土地權利,或申請領回土地(抵價地)。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40%(曾經辦過農地重劃之土地,最低不得少於45%)。 |
以交換分合方式實施土地改良,重劃完成後,原則上按原位次分配,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以重劃區總面積不低於55%為限。 |
公共設施不同 |
只能作國防事業、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社會福利事業、國營事業、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使用。 |
範圍內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非屬所有權人之共同負擔。 |
區域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屬參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共同負擔。 |
實施難易不同 |
屬公權力之行使,土地所有權人大多反對,故實施阻力大。 |
屬公權力之行使,土地所有權人大多反對,故實施阻力大。 |
以民主方式辦理,手段溫和,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較能為地主接受。 |
資料來源 : 內政部地政司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