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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
◎ 相關提示 :
一. 信託關係具有極強之屬人性,亦即其關係之成立,乃繫於委託人、受託人間強烈之信賴關係為基礎
二. 登記對抗主義 : 訂定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而未申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僅構成不得對抗第三人效果,尚未影響當事人間業已成立之信託關係。
三. 信託是一種以財產權為中心之法律關係,其成立必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故若委託人欲信託之財產為受託人依法不能取得之財產權,自無由成立信託 。
四. 共有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為信託行為及申辦不動產信託登記。
五. 契約信託行為除須具備意思表示等法律行為之一般成立要件外,尚須有標的物之財產權移轉及現實交付等處分行為,信託契約始能成立,是信託物權之移轉為信託契約之特別成立要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既未移轉予上訴人,原審以其所訂立之信託契約尚未成立,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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