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徵收 區段徵收 (6)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一)定義:

1、 一般徵收: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 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 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 收,逾期不予受理:

1、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者。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或永佃權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除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辦理外,亦可請求主管機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經協調合於下列情形者,由主管機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扣清償及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賸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一)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主管機關代為扣繳清償。
(二)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同意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已按徵收當期市價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之證明文件;承租人如受領延遲、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土地所有權人可將補償金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 : 內政部 地政司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區段徵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

資料來源 : 內政部地政司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