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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已按徵收當期市價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之證明文件;承租人如受領延遲、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土地所有權人可將補償金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 : 內政部 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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