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及贈與稅法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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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00:20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不想繳遺產稅,拋棄繼承就沒事了嗎?那可不一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若被法院選為遺產管理人,即使已拋棄繼承,仍應依法申報遺產稅,不過在申報期限上也給予彈性,不受原本「6+3」個月限制,可在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一年屆滿一個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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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立法院會29日三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修正案」,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指出,遺贈稅修正條文於110年不適用,會等到民國112年元旦和民法一同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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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將於明(19)日公告10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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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10:54 經濟日報 /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被繼承人許先生遺產稅應納稅額60多萬元,他遺有銀行存款1,900多萬元、一筆房地等財產,繳納期間為109611日起810日止,納稅義務人表示一時無法籌措現金繳稅,高雄國稅局輔導申請動用遺產繳稅,最後由許先生的銀行存款轉帳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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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如確屬「具有確實之證明」,足以減損遺產總額者,可以自遺產總額減除未償債務扣除額,因屬稅捐債權減縮或消滅之要件事實,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舉證責任。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以其父,即被繼承人之土地作為擔保,並將被繼承人列為連帶債務人,向銀行貸款1,800萬元,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尚有貸款餘額1,300萬元未清償,乃列報被繼承人未償債務扣除額1,300萬元,本局查核結果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系爭借款債務尚未屆清償期,且繳納本息狀況正常,非處於清償不能之狀態,屬未償債務尚未確定情況,不得以形式上被繼承人為連帶債務人,即認定該債務為被繼承人之未償債務,此類情況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具有確實之證明」要件不符,而未准自遺產中扣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國稅局特別提醒,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未償債務」,除須符合死亡時債務業已發生外,尚需以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之債務已確定或可得確定由其遺產負責清償之狀態,始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原連結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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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13:12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即時報導

依據民法規範,當親人過世時,繼承人可選擇拋棄繼承債務、財產,若親人為勞工身分,身後還遺留退休金、勞保給付等,勞保局提醒,勞保、國保、農保屬於社會保險,並非財產,無論是否拋棄繼承,繼承人只要符合資格,即可請領相關給付,反觀勞退金則是財產,若拋棄繼承,就無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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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6-28 10:00 AM  戶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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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05:24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近日公告明(2017)年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的金額,財政部官員表示,這次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時上漲未達10%,因此遺贈稅的各項免稅額度均未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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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01:10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購買法拍房地,取得法院所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死亡,應以房地現值列報遺產。

近來有民眾詢問,其父親於2013年間,以2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對債務人某甲的債權,及擔保該債權的不動產抵押權計900萬元。而在2015年5月間於法院民事執行程序中聲明承受取得債權抵押物,以其債權抵繳拍定價額500萬元,於2015年6月30日取得法院核發的不動產移轉證明。但其父親卻在7月間辭世,且該不動產尚未完成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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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 04:4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潭子區顏先生來電詢問:贈與人應於何時辦理贈與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民眾出資為子女辦理活(定)期存款或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26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內,以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延期申報以三個月為限。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該分局提醒民眾,贈與人在同一年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受贈人數多寡,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者,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贈與股票、不動產),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據以辦理過戶者,仍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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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4 00:51 經濟日報 嘉義訊

嘉義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4年6月死亡,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該分局說明,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知悉有繼承權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其他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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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現金贈與配偶,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雖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依法須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計算遺產稅,但於計算生存配偶財產時,依法則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因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如有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則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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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即死亡,該筆土地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於遺產總額,又該筆土地於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則以該土地現值同額列報扣除額,如出售土地已收取之價款於繼承日仍餘存者及尚未收取之價款亦應列報於遺產總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3月將其名下1筆土地公告現值1,500萬元,以2,200萬元出售予乙君,乙君已先支付400萬元,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甲君於104年4月死亡。甲君的遺產稅申報,其遺產總額應包含:1.該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1,500萬元列報遺產價值。2.取得之土地款4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之餘額。3.尚未取得之土地款1,800萬元債權。另因該土地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可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1,500萬元同額列報未償債務之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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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6 04:29:02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屏東市蔡小姐問:父親生前出售土地,惟辦理移轉登記前即已死亡,其遺產稅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答覆: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迄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該筆土地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課稅,但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之債務,故准以土地公告現值列為被繼承人之未償債務,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或尚有未收取之價款,均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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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8 04:07:26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7)日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修正案,明訂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若在信託期間死亡,其土地繼承人日後移轉土地時,可依所有權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增稅。

此舉能消除目前有安排自益信託與未信託土地,其繼承人稅務負擔差很大的問題。自益信託指的是,委託人為自己的利益(自益)而成立的信託,受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這次修法牽涉到「平均地權條例」第38條之1、土地稅法第3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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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15/4/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很多新人都趕在農曆7月前完成終身大事,該局提供準新人的父母一項合法節稅的方法,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之財物是不計入贈與總額的
該局說明,一般民眾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常與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發生混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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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8 13:44:32 聯合晚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內政部統計,去年截至11月的不動產贈與件數已逾5萬件,將創史上新高,顯示國人喜好以不動產贈與方式節稅,房仲業提醒,父母買房子送子女,雖省了贈與稅,但未來小孩要賣屋,將面臨驚人財產交易稅,贈之前要多方評估。

永慶房產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表示,國稅局已把贈與屋轉售列為查稅重點,隨著奢侈稅兩年交易限制到期,近來不少民眾將名下受贈房子出售,就都被要求改以出售價格減去申報價格計算獲利,換算起來,比用現金贈與還要繳更多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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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14/12/20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有3位子女,長子乙君於100年過世,遺有3位子女,嗣甲君於103年死亡,則甲君的2位子女與3名孫子女(代位繼承人)得享有遺產稅扣除額共計250萬元(每人50萬元×5人),若子女與孫子女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又另一位被繼承人丙君於103年死亡,其遺有3位子女皆拋棄繼承,改由5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則為原來3位子女繼承得扣除數額之150萬元(每人50萬元×3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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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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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人每年贈與可享220萬元免稅額,且夫妻互贈財產免課贈與稅,因此可能形成父母先互贈財產再轉贈子女以避稅的漏洞,或是夫妻轉移財產規避債務問題,因此包括立委李貴敏、曾巨威等人提案修法,將刪除配偶互贈財產不課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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