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快訊】

 

新北市板橋區殷小姐問:營利事業欲出售名下土地,買賣雙方議定土地上之房屋應於交付土地日前拆除騰空,因出售土地拆除之房屋帳面未折減餘額,能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出售土地實際成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自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而拆除建築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為出售土地之成本非屬固定資產報廢損失,請正確處理帳務以免錯誤而遭到剔除補稅。

 

【2013/05/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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