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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即時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照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應申報贈與稅,而二親等包含血親與姻親,所以後妻與前妻所生子女具有一親等直系姻親關係,並非沒有收養,就可以因為是買賣關係而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該局呼籲,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須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手續後,始可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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