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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南投訊】
南投信義鄉柯先生問:父親遺留一筆農地,由自己與弟弟各繼承一半持分,因申報遺產稅時主張農業用地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需列管五年,在列管期間內弟弟出售其繼承部分,是否可僅依移轉部分補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依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而部分繼承人移轉其持分,或經全體公同共有之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能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供核者,准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稅款。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有一筆價值200萬元農地,由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分別繼承該筆農地二分之一持分,丙君於列管期間內出售其繼承部分,並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供國稅局查核,准其僅就移轉部分追繳遺產稅,即依該筆農地二分之一持分價額100萬元補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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