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6 03:03:36 經濟日報 南投訊

國姓鄉萬小姐問: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有何規定?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

(一)房屋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二)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需先以當年度實際支付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

(三)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座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四)「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

(五)如因貸銀款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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