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轄內納稅人甲君電話詢問,多年前購買多筆保單,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滿前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其兒子乙君,是否涉及贈與稅問題?國稅局說明,該部分係屬財產移轉,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甲君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要保人變更為乙君,乃甲君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乙君所有,屬財產移轉,且如經乙君允受、贈與行為成立,則應對贈與人甲君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父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購買保險,嗣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除能提供父母親為要保人時所繳付的保費,實際上均為子女所繳付之確實證明文件外,父母將自己應得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即屬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民眾如有國稅之疑義,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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