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該所進一步提醒,102年度如有前述財產交易所得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報,屬於以前年度尚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保障個人之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余慧娟,電話:05-7820249轉40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