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15/4/1
  財政部於今(1)日訂定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該部爰發布「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其重點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上開以房屋收入之15%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額範圍,係參照中央銀行於103年6月26日修正對高價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審慎措施所界定之高價住宅而訂定,以改善以往年度僅能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致生所得額偏低及未符實際之情形。
  至於非屬上開高價住宅者,其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係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該百分比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俾趨近實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除由各地區國稅局詳予調查擬訂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外,該部已將不動產相關交易及所得查核作業列為104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項目,以防杜租稅規避。
附「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附件內容 :

一百零三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 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

一、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 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 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 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 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 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 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 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 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

○1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 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 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八計算。

○2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二計算。

(2)新北市:

○1 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 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六計 算。

○2 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 之百分之三十三計算。

○3 淡水區及五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四計 算。

○4 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 二十一計算。

○5 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 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3)臺中市:

○1 西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六計算。

○2 東區及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3 西區、南區及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 計算。

○4 中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5 豐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6 北區及太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7 大里區、烏日區、大雅區、潭子區及后里區:依房屋 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8 霧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9 神岡區 : 依 房屋 評 定 現 值 之 百分之 十 一 計算 。

○10沙鹿區、梧棲區、龍井區、大甲區、清水區及大肚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11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及和平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4)臺南市:

○1 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2 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十六計算。

○3 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4 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5 新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6 佳里區、善化區、新市區、仁德區及歸仁區:依房屋 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7 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 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學甲區、西港區、 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安定區、山上區、 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關廟區及龍崎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5)高雄市:

○1 鼓山區、三民區、新興區及前金區:依房屋評定現值 之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2 苓雅區、前鎮區及左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 二十三計算。

○3 小港區及楠梓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 算。

○4 鹽埕區及旗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5 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6 鳥松區及仁武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7 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大寮區及路竹區:依房屋 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8 林園區、大樹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 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 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 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2、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改制為桃園市)部分:

(1)桃園市、中壢市、八德市及蘆竹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平鎮市及龜山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3)楊梅市、大園鄉、大溪鎮及龍潭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十五計算。

4)新屋鄉、觀音鄉及復興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 計算。

3、其他縣(市)部分:

(1)市(即原省轄市):

○1 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2 基隆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3 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2)縣轄市:

○1 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2 宜蘭縣宜蘭市及花蓮縣花蓮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 分之十二計算。

○3 彰化縣彰化市、雲林縣斗六市及臺東縣臺東市:依房 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4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3)鄉鎮:

○1 金門縣各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2 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 一計算。

○3 苗栗縣苑裡鎮、南投縣草屯鎮、彰化縣員林鎮、大村 鄉、永靖鄉、社頭鄉、溪湖鎮、埔心鄉、田中鎮、屏東 縣潮州鎮、 東港鎮、恆春鎮之墾丁路及墾丁路和平巷: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4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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