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 定金 的效力差別!
訂金 一般是在購買 預售屋 時, 類似保留優先購買權利! 不願購買時一般都有機會退!(也是比較會有爭議的地方!)
定金 一般是當成屋 賣方屋主 同意買方購屋條件時, 並於 邀約書 或 斡旋單 簽收時,則表示雙方意思一致,契約成立, 並有履行 簽立買賣契約的義務!
若是在屋主尚未表示同意 買方購屋條件時, 買方都可撤回其 要約 或是 斡旋, 拿回其斡旋金!
當任一方表示不願繼續購買時所能主張的依據(賠償的內容)(是否屋主不賣要加倍返還?)(參考民法248.249條內容)
內政部 問題連結!!!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4204&p=9&f=4
希望大家都能不要遇到 !
下決定前先請教一下專家, 以免後續的一些糾紛, 會讓人很困擾的!!!
欲知更詳細內容請自行請教法律專家!!!
因原po文大家有詢問,提到對岸適用的擔保法,跟我們有何關係, 故刪除原文,另簡化說明我們這邊參考依據!!!
另簽約後 當買賣契約無法繼續履行時, 另牽涉到 違約金 的問題!
有興趣者可自行搜尋民法相關條文!(民250, 251, 252, 253, 254,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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