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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指出,承攬契據書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的理由,其已繳納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財政部表示,承攬契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甲、乙雙方均應就其手中持有合約,貼足印花稅票。如改由其他廠商承攬,另訂新合約者,須再繳納印花稅,額外增加一筆負擔。
如要節省契稅,財政部建議,若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變,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的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即不屬於另訂合約,無須再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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