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表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拍賣價款不足支付執行費用,其執行費用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得就強制執行的財產,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及2項規定: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財政部指出,稅捐之徵收固然優先於普通債權,但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的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就強制執行的財產先受清償。且遇有拍賣價款不足受清償時,執行費用得優先受清償。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