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土地所有權移轉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因故解除移轉契約,如尚未辦竣產權過戶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5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原申報稅務局撤回申報,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辦理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檢附申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正本、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正本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協議書;該分局並提醒民眾請注意撤回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之印章,須與原申報書之原留印章相符,如有應退還稅款,請一併提供金融機構存摺帳戶資料,以利將退稅款撥入指定的帳戶,迅速又安全;至於尚未繳納稅款的解除契約案件,亦需向稅務局辦理撤回申報,否則可能因未註銷形成欠稅,將被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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