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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誤以為,自己無償提供房屋給自己公司做營業使用,由於沒有租金問題,因此在申報綜所稅時,就不須計算租賃收入;南區國稅局強調,個人公司具備「法人」身分,因此不論是否無償都得計算租賃收入,以免遭國稅局發單補稅。

南區國稅局解釋,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若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外,都須參考當地租賃行情,計算租賃收入。 

而「他人」定義,指的是「除了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外的個人及法人」,其中「個人」部分例如朋友、鄰居或兄弟姊妹等旁系親屬,「法人」則是指在法律上具法人身分的公司,不論是自己設的公司或朋友、親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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