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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即時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未成年人興建、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如不能確實證明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區內甫成年的納稅義務人甲君於民國100年以新台幣1000萬元購置房屋,因其年紀尚輕,並無資力,經深入追查資金來源,甲君主張係法定代理人乙君歷年於免稅額度內之贈與,因在免稅額度內並未逐年申報贈與稅。
但甲君無法提出完整資金文件,證明購屋資金來源為法定代理人乙君歷年贈與之款項,稽徵機關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課徵乙君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未成人以受贈資金購置財產,應保留完整資金文件,證明資金來源確係其所有,以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遭稽徵機關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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