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壢訊】

中壢市范小姐問: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售房屋的廣告費,應如何申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建案如果是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的話,這些建案的廣告費,須由建商和地主依照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地主必須分攤廣告費的原因,主要是因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房屋所得必須繳稅,而出售土地所得可免納所得稅,所以建商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者,基於公平性原則,有關銷售土地部分的營業費用,包括廣告費等,不能從應稅的房屋收入減除。提醒營利事業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凡是合建分售的廣告費,務必要按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應歸屬土地負擔的,切勿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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