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稅法判決 系列之二-核定未上市股票遺產稅 應核實估算

工商時報 張國仁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淨值,國稅局在核定遺產稅時應依「表彰時價的本質」核實估算,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沒有按職權調查清楚這部分淨值,就採信國稅局的算法,顯然違法判決,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重審。

民國93年間,台北市民陳德澤的父親往生,陳德澤在94年8月10日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多次查核更正後,97年11月間核定遺產總額4億9,992萬元、遺產淨額1億1,298萬元,應納遺產稅額4,198萬元,並以漏報陳父的銀行存款、債權、投資及其他遺產計822萬元,按所漏稅額387萬元處1倍罰鍰計387萬元。

 

陳德澤等不服,申請復查獲准追減遺產總額4,188萬元、追認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1,804萬元及死亡前的未償債務扣除額172萬元、追減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227萬元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725萬元,並註銷罰鍰387萬元,及駁回其餘復查。

不過,陳德澤對其父遺產中關於投資大軒公司222萬710股,國稅局不採信公司帳載淨值,反而按陳德澤繼承日之上一年度起算前5年內的未分配盈餘,核算大軒股權淨值為每股8.9113元,核定股權淨值為1,978萬元,陳德澤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陳德澤主張,大軒的股權淨值,依當時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以繼承日之資產淨值估定」規定,及經濟部91年11月11日商字第09102252820號函:「所稱淨值…資產總額減去負債數額而言」。

陳德澤認為,繼承日的大軒公司帳載資產總額為152萬元,他所繼承的大軒股權僅222萬710股,股權淨值應該只有16萬9,882元。

但陳德澤的主張,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沒有採納,判他敗訴;陳某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林茂權及吳東都、姜素娥、許金釵、楊惠欽等5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認為,資產淨值內涵的未分配盈餘估算,應該著重在於是否足以「表彰時價的本質」。

財政部92年的函釋也指出,關於被繼承人所遺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股票價值的計算,應核實認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時,對國稅局的核定與公司財務會計數存有差異時,就應查明其間差異的原因,以便判斷依所得稅法核算的未分配盈餘是否有違悖「時價」的真實情況。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卻援引財政部70年函釋,以公司資產淨值中關於未分配盈餘的計算,應以經稽徵機關核定者為準,並以陳德澤前後關於依大軒資產淨值計算而得的被繼承人股權價值不一,採信國稅局核定的金額。

陳德澤先後主張的股權價額為何會不一樣?比較原審卷附陳報狀及陳某所提被繼承人股權淨值計算表的記載後,合議庭認為,似係因資本額的記載有誤,導致其第一次主張的股權價值計算錯誤。

合議庭認為,高等行政法院沒有查明陳德澤主張的大軒「稅前純益帳列數」,與國稅局核定所得額間差異的事由,就直接認定陳某前後主張不一,及應按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未分配盈餘數,核算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持大軒投資的時價等理由,就判決陳某敗訴,有違法之處。

既然高等行政法院連陳某的股權時價到底多少,都還沒有弄清楚,合議庭於是判決,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關於投資大軒公司股份的遺產部分廢棄,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作者為工商時報撰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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