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購買不動產-買什麼?怎麼買?
(大陸人士另有專文討論)
什麼可買? 什麼不可買?
下面列舉限制外的都可買!
一、土地類別限制:
依據土地法第 17 條規定之土地
1.林地。
2.漁地。
3.狩獵地。
外國人不得取得、設定或租賃:不包括因繼 承取得者,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二、使用目的及用途限制: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公益之目的, 得取得以下土地: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 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 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怎麼買?(程序)
一、外國人在臺取得不動產係依土地法第 17 條至第 20 條及「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 利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外國人購置不動產需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3.買賣移轉契約書。
4.繳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如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5.互惠證明文件(已列入互惠國家一覽表則免附)。
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
7.土地所有權狀。
8.授權書(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須加附授權書)。
9.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四, 相關問題:
一、 外國人可否購買農地?
答: 農地非屬土地法第 17 條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土地類別,故外國人可以購 買。
二、 新加坡人可否取得土地或透天厝房地?
答: 新加坡人(包含自然人及公司法人)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情形較為特殊,可分為:
一、土地部分:除以繼承方式取得下列土地外,原則不允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土地。
1.繼承取得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土地,惟須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 出售與本國人。
2.繼承或遺贈取得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列以外之土地,惟須自繼承或遺贈之日起 10 年內移轉與本國人。
二、建物部分:僅准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何一層及基地所有權或地上 權之應有部分,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
三、 因申請歸入他國國籍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原已取得之不動產權利是否會有影響?
答: 依內政部 89 年 4 月 29 日台(89)內地字第 8968943 號函釋,於國籍法第 14 條刪除後, 因取得他國國籍而喪失我國國籍者,其原已取得之土地權益不受影響。
四、 外國人申請出賣、移轉、贈與登記如無法親自到場應如何辦理?
答: 一、外國核發之印鑑證明,經該國或其就近之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二、檢附經依法公證、認證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
五、 外國人申請登記所附文件為外文者應如何處理?
答: 申請登記所附文件為外文者,應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但身分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其中文譯本得由申請人自行簽註切結負責。
六、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買賣不動產於申請登記時,需檢附何種身分證明文件?
答: 一、外國人應提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
二、香港、澳門居民應提出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明文件
以上參考地政事務所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