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台南訊

 

新營區郭小姐問:其於102年度出售一間房屋,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否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減除?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另依財政部規定,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以認列減除。所以個人出售房屋時,應依售屋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成本及一切必要費用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於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應記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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