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沒有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也要計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課稅範圍。財政部指出,名下持有二戶以上房屋,出售時若持有未滿二年,即須繳納奢侈稅,其中包括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在內。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不動產,須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擁有一戶房地,且辦竣戶籍登記並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才可以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的「房屋」,並不是以房屋有無建物登記,作為課稅與否的依據;加上房屋稅條例第2條第1款明訂,「房屋」是指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使者即屬之。

 

因此,個人名下擁有的房屋,不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均應計入免課奢侈稅的自用不動產戶數範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合計超過二戶以上,出售時持有未滿二年,即應按售價的10%或15%申報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以國稅局一宗案件為例表示,納稅人甲在2012年9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A房地,未依規定報繳奢侈稅,經國稅局查獲甲的配偶乙名下另有B屋,不符合奢侈稅自用住宅房地排除課稅的規定,因此對甲補稅處罰。

 

甲不服,申請復查時主張B屋為祖先留下的祖厝,除有房屋稅籍外,並無使用執照,亦無坐落土地所有權,且持分只有六分之一,不應認定為擁有二戶以上房屋,要求准予免徵奢侈稅。

 

不過,國稅局在調查時發現,乙持有的B屋設有房屋稅籍,雖僅持分六分之一,但房屋總面積達568.7平方公尺,換算持有面積亦有94.78平方公尺(約28.67坪),足以供甲全戶居住使用,因此駁回甲的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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