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稅汐止區楊先生問:何以公司股東將其自有房屋無償提供予公司營業使用,仍被補徵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公司為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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