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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南市永康區陳先生問:本人最近與朋友出售合資購買並登記於其名下之土地,為何不能適用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與他人合資購買土地,並以對方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人,出售後所獲利益按出資比例分配,該土地之出資人(非登記土地所有人)取得該項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出售土地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且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不少人誤以為凡是來自出售土地之所得就不課所得稅。但我國民法第758條採登記要件主義,陳先生並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而已,該請求權之標的經出售予第三人而無法實現,因而取得之代替利益,性質上屬債權之實現,並非因出售土地所直接取得之對價,並無上開所得稅法免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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