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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安南區顏先生問:本人去年出售一棟透天厝,減除該屋原始取得成本及支付過戶等相關費用後有所得200萬元,但是較財政部核定標準依房屋評定現值14%計算的金額150萬元為高,可否選擇比較有利的方式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若原為出價取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該所又說,當顏先生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且國稅局未掌握到實際交易資料時,國稅局可以先按財政部核定所得標準計算,但日後如查得實際交易資料,仍會依照查得資料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所以,即使財政部核定標準核算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顏先生並沒有自行選擇的權利,也就是說,必須按實際成交價額課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200萬元,而非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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