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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中訊】
台中市趙小姐詢問:結婚時,父母所贈與之財物要不要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父母每年除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例如兒子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兒子,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婚嫁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父母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該所說明,婚嫁贈與時點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六個月內的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贈與。
父母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主張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的相關事實證明。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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