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本報訊】

台南市陳小姐問:父親往生後,由於遺產中沒有現金或銀行存款可用來繳納鉅額遺產稅,想要以遺產中的土地來抵繳遺產稅。

但兄弟姊妹中有一人因為遺產分配問題,拒絕於抵繳同意書簽名,該怎麼處理?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遺產稅法令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須出具全體繼承人簽章之抵繳同意書,其目的在使抵稅實物能順利辦妥繼承及移轉登記為國有。

若有部分繼承人因故拒絕簽章時,只要同意抵繳的繼承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國稅局仍可受理抵繳。


<遺產稅額高 可採實務抵繳>

中廣新聞  黃悅嬌 2013-06-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通知的遺產稅繳款書,應在兩個月內繳清稅款,但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繳納現金有困難,可以申請以遺產中的實物來抵繳。 

    臺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指出,所有的稅賦原則上都以現金繳付,只有遺產稅有例外。由於遺產形式很多是土地,一時無法變現,如果沒有現金或存款形態的遺產,繼承人要繳納稅款可能有困難。因此,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可以遺產中的實物如不動產或動產來抵繳。但抵繳實物如土地可能有多位繼承人,如果繼承人之間未達共識,又無能力現金繳稅,將造成欠稅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為了解決類似問題,發布解釋,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理,只要取得半數以上同意,國稅局即可受理抵繳申請。『如六個月三個同意且應繼承部份超過二分之一,或未超過二分之一,但應紛超過三分之二,也可提出土地抵繳申請。』 

    國稅局提醒,如果收到國稅局繳納稅款通知,應注意在兩個月內繳清稅款,或申請實物抵繳,不要置之不理,以免過了期限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影響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高代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