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1.自用住宅用地:
(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表格衣料如下連結 , 所需檢附資料大約如下)

    本人所有表列土地係自用住宅用地,業經辦竣戶籍登記(設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事。

    檢附證件:
    1.戶口名簿影本,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表列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請檢附設籍人戶口名簿影本,夫妻非設同一戶籍時,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
    2.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已填建號者,免附) (2)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款資料之一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3.其他: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2)下列案件除附申請書外須另附相關文件:
    ①外僑:附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②未核發使用執照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物勘測成果表影本;77年4月29日以前建造完成者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2.國民住宅用地:

    (1)政府直接興建者:申請書。
    (2)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
    ①申請書。
    ②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影本。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1)申請書。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備註 : 1.免書證指免附使用執照、建造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等證件;免謄本:指免附戶口名簿影本等證件;請務必將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清楚。

相關連結 :https://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cgi?HYPAGE=form.htm&s_uid=010044#

資料來源: 台北市民e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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