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8 04: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新營區林先生問:母親去年6月死亡,父親繼承房屋一棟,半年前又贈與給我,現在我要出售該房屋,是否需要申報奢侈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財政部最近新發布12種「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案例類型,其中所有權人出售父母、兄弟姊妹等二親等以內親屬所贈與的不動產,且該不動產是贈與人因繼承取得的,則出售該不動產時,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林先生的例子來說,林先生要出售的房屋,雖然是半年前受贈取得,持有未超過兩年,但因該房屋是父親繼承取得的,可以適用前述財政部解釋令,免申報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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