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個人以土地與建商合建並分得房屋後出售,都市地區土地未逾90.75坪(3公畝),土地興建前已持有十年,或興建後設籍滿二年,即日起免再強制辦理營業登記,售屋利得亦豁免課徵營業稅與營所稅。

這項針對個人以自有土地建屋出售的放寬規定,除個人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外,亦涵蓋自地自建,或拆除改建等建屋出售形態。

財政部昨(28)日發布最新函釋,大幅鬆綁個人地主建屋出售的課稅規定。

依據最新函釋,個人以其持有的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後,再出售其所有房屋時,如興建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都市地區)、7公畝(非都市地區),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即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非自用住宅用地在興建前已持有十年以上。

二、持有滿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地與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後取得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二年者。

1990年間,因國內屢發生營業人假藉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財政部因此分別發布三道函令,規定除個人持有一年以上、小面積自用住宅土地的建屋案件免辦理營業登記外,其餘個人建屋出售形態,均應強制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這三道函釋的目的在防杜規避,但對於非屬從事建屋出售為業的個人,訂定排除適用課徵營業稅的原則,僅以持有一年以上小面積自用住宅用地為唯一判別標準,已明顯不合時宜,有必要重新檢討並適度放寬。

財政部說,修正後的個人建屋出售案件,原本個人持有滿一年以上的小面積自用住宅土地,可免辦營業登記,未來則需視其有無設固定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人力售屋等情形,決定可否免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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