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台南訊

 

台南市王先生問:想出售名下所有持有期間兩年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地上房屋,該房屋土地是否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特種貨物,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亦可適用該款排除課稅規定;所以王君銷售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地上房屋,雖持有期間不及兩年,無須報繳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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