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台南訊

 

台南市許先生問:個人出售預售屋如有獲利,是否須併所得稅申報?如須申報,該申報於哪個年度?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因預售屋的買賣乃權利的買賣,個人出售預售屋有獲利就有財產交易所得,應併所得歸屬年度的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至於申報年度,原則上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交付尾款日期不明時,可依原始出售該預售屋的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契約的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準。舉例說明,陳君於102年1月1日以1,2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一間預售屋,預計完工日期103年9月10日,陳君102年1月1日至102年10月1日已支付該公司300萬元,嗣於102年11月2日以500萬元出售給李君並約定先收取150萬元、再收尾款350萬元,本案倘尾款350萬元在102年度收取,則陳君出售預售屋之交易所得併入102年度申報,倘該尾款在103年度收取,則須併入103年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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