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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本報訊

 

新店區林君來電詢問:原考量配偶醫療方便而購買新房地,嗣因原任職公司的薪資待遇無法維持生活家計,轉至別家公司上班並出售新房地,是否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須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的法定要件,且出售後仍需符合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才可排除課稅。本件林君轉換工作並出售房地係因自身經濟考量的自願性任、離職,非屬同一公司的調職,也非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的非自願因素,核與上揭規定不符。籲請民眾於買賣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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