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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的課徵稅基,包含售價以外的所有稅費,因此若買方代賣方繳納,也應一併納入「售價」課徵10%到15%的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奢侈稅開徵後,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地,除符合奢侈稅條例可排除課稅者外,均應按銷售價格申報課徵特銷稅。不過,民眾並不瞭解奢侈稅的課徵「稅基」並非只限不動產的售價,凡是因出售不動產相關的稅費,也在其課徵範圍之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期查核即發現,有買方在售價之外,依約代賣方支付稅款等款項情形,但賣方卻隱匿未報,以致短報銷售價格,企圖逃漏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奢侈稅課徵稅基包含售價以外的所有稅費,例如,買方代賣方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支付修理等費用,或代賣方支付其他債務等,實際均屬雙方為購買房地的代價,與支付現金性質相同,賣方申報奢侈稅時,應以全部售價申報為銷售價格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出售持有一年、未滿二年的房屋,銷售合約中訂定銷售金額2,000萬元,並據此向國稅局申報特銷稅200萬元(稅率為10%)。但是,國稅局向買方調查時,買方表示實際支付賣方的交易價為2,200萬元,額外支付的200萬元,是為賣方支付奢侈稅所需。財政部說,由於買方確實已代賣方履行繳納奢侈稅的義務,售價即應包含代為支付稅款200萬元,賣方(甲)未合併銷售額申報,除被追繳漏報稅額20萬元外,還要再被裁處0.25至二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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