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採訪報導

房屋買賣、贈與節稅有許多「眉角」要搞清楚,免得節稅不周全反倒觸法!一般來說,二親等內買賣通常仍需繳納贈與稅,不過這個贈與稅是向國稅局申報,但二親等內是贈與或買賣,土地增值稅稅率不同,民眾要留意,別為了省土增稅而申報「買賣」,小心觸法!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接獲詢問,民眾陳先生想將自住20年的房屋「贈與」給兒子,是否可利用自用住宅,進行土地增值稅節稅?稅捐處解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次」或「一次一屋」的節稅優惠,是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住用地為限制,「贈與」移轉並非「買賣」,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申報土地增值稅。建國資產管理總經理劉坤圖分析,一般來說,民眾二親等的買賣或贈與,所申報的贈與稅是繳給國稅局;而有些民眾在二親等贈與時,為了將繳給稅捐處的土增稅降低,會以「買賣」申報,並申報自用住宅「一生一次」或「一次一屋」的節稅優惠,如此從一般土增稅最高40%降到10%優惠稅率,兩者差很大。不過,高雄市西區稅捐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若與二親等親屬簽訂「買賣」契約,並申請自用住宅土增稅優惠稅率,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法調查及要求提示支付價款證明,若沒有買賣交易事實,實際為贈與,恐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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