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本報訊】

 

觀音鄉林先生問:父親近日去世,所遺留土地中包含既成道路,是否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該所進一步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故遺產土地中,有既成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才能在遺產稅中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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