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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報記者林獻期/台中報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02年7月23日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如果非都市計畫內農業用地上存在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可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而核發農用證明書,當土地移轉時整筆土地都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表示,過去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上如有公路通過,只能就作農業使用之部分核發農用證明書,供公路使用之部分,既不能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無法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影響民眾權益。有鑑於此,農委會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維護民眾權益。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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