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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即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有民眾詢問,繳納奢侈稅後,因故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奢侈稅款?

 

國稅局官員表示,財政部今年5月22日發布解釋令,民眾若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者,「不論解除原因為何」,原繳納的奢侈稅款應予退還。

 

不過,若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後才解除契約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短期炒作不動產,並藉由「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規避奢侈稅,除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之外,已繳納的奢侈稅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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