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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當事人間財產的移轉,係出於何種原因而移轉,國稅局無從得知,因此,當稅官調查有無涉及遺產與贈與稅時,當事人應就財產移轉的原因及有關內容,負有協助稅官調查的義務。
在遺產與贈與稅法的實務上,當事人在申報遺產稅時,經常會忽略了往生者生前的投資及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部分,一旦被稅官查獲,卻無法舉證贈與是在免稅範圍內,則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被處以按所漏稅額計算的漏稅罰鍰,實在很不划算。
台中王氏家族的長輩在民國97年12月23日死亡,王氏4名子女在98年2月間申報遺產總額4,587萬元。
不過,中區國稅局隨後查獲王氏子女漏報父親的存款、投資、死亡前2年內贈與等財產合計1,507萬元,於是核定遺產總額6,094萬元,遺產淨額4,624萬元,應納稅額1,281萬元。
國稅局同時按王氏子女所漏稅額509萬元,處0.8倍罰鍰407萬元。
王氏子女就遺產總額中有關土地持分的移轉、死亡前2年內贈與互助會親領標會匯款,以及國泰保本101及金滿意養老保險等財產的計算與罰鍰部分,都表示不服。
王氏子女雖然在申請復查後,獲得稅官追減互助會親領標會匯款95萬元,以及罰鍰31萬元,但其餘都未獲得變更,因此單單罰鍰就要繳376萬元;王氏子女很不甘心,因此打起行政官司,最後依然被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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