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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嚴光澎報導)稅務局表示,自有土地供作寺廟使用,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換言之如供寺廟使用之土地,所有權為辦妥寺廟登記證之寺廟者,應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免徵地價稅,如登記私人土地供作寺廟使用則無減免之適用。如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撥打稅務局客服專線0800692000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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