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本報訊】

台中市神岡區王小姐問:其欲將所有之農地(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贈與兩名子女,需繳納多少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依據遺贈稅法第20條規定,將農地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不須課徵贈與稅,但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受贈的農地須繼續作農業使用,不能移轉給別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

若在五年列管期間內移轉受贈的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除了因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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