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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是什麼?

監護宣告另一種宣告
輔助宣告:具備一定之意思能力與辨識行為
#輔助宣告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之人,法院則可以依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因此時受宣告人仍具備一定之意思能力與辨識行為所生法律效果之能力,須適度尊重其個人之自主權,故法律特別設置輔助宣告制度,使其不致因受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詳細資料連結:
https://pcd.judicial.gov.tw/tw/cp-523-2907-74162-161.html
#新店高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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