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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即將施行
(亦即114年4月各縣市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不再適用,國土計畫正式全面上路。)

原則 都市土地基本上不受影響 按分區使用

有影響的是非都市土地 而非都市土地係依照下面方式施行!

區域計畫法時代合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建築用地,在國土計畫法開始管制後,原則上將繼續編定為建築用地,未來原則無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可以作為住宅、辦公處所之土地使用。


國土計畫法第20條將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如下:一、國土保育地區;二、海洋資源地區;三、農業發展地區;四、城鄉發展地區,並均有第一分類、第二分類及其他分類,法條中並沒有進一步規定「其他分類」是那些,而是在「全國國土計畫」中在作更詳細的分類。同時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1條規定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而各直轄市、縣(市)將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訂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目前內政部刻正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的授權,訂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裡面將明訂「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而在符合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下,如果是「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必須申請「使用許可」,結構可謂相當複雜

所以 在買非都市土地時, 要多注意是否未來無法變更使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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