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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11)日於院會討論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房地合一稅」,包括將個人短期交易房地的持有適用稅率期間,調整為兩年以內45%、逾兩年未逾五年為35%,短期持有高稅率也適用於法人。

 

財政部今日行政院會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案,並經討論後,由行政院蘇貞昌拍板通過。財政部表示,為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近期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當炒作問題,進行修正。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對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房地期間兩年以內者稅率為45%,超過兩年、未逾五年35%;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期間兩年以內45%,逾倆年35%。

 

財政部表示,為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營利事業比照個人,若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兩年以內45%,逾兩年未逾五年35%,逾五年20%。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移轉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稅率則是為20%;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兩年以內45%,超過兩年為35%

 

財政部表示,此外,為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不過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表示,為使稽徵機關對於個人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推計基礎較符實情,將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若實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額者,仍得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指出,對於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倘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參照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辦理。

 

對於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財政部名列包括「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以及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兒本次房地合一稅制改革,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及視為房地交易納入適用等,有助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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