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節稅 5大模型全解析
文/會計師/吳怡諒 | 2012.11.01 (月刊)

要保人、受益人如何填寫,資金流程如何規劃,才能達到安全移轉財產及稅負最輕的結果,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近年來實質課稅原則成為稅務機關的尚方寶劍,很多過去認為尚屬安全的規劃,卻在實質課稅原則下,逐一被要求補稅,甚至被處罰。

俗諺「計劃趕不上變化」,過去規劃保單的觀念須隨著時空環境的改變做調整,才能避免事後被稅捐機關要求補稅及繳交罰款。本文即針對不同的要保人、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等保單模型,依現有實務見解做詳盡的分析。

為方便說明,以下分析及次頁附表的甲可視為家長,乙可視為子女。

五類保單模型與稅負分析

第1類型保單

要保人:甲

被保險人:甲

生存給付受益人:甲

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乙

甲自己繳保險費,自己領生存給付,因此不用繳所得稅,也沒有贈與情事,不用課贈與稅,且因要保人等於生存給付受益人,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當甲身故後,乙領取死亡給付免課遺產稅,但因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以上的死亡保險金,仍應按最低稅負制繳納所得稅。

基本上此類型最適合一般的身故險,完全沒有違法之虞,但若屬死亡前投保、躉繳投保、高齡投保,或帶病投保,國稅局極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將這筆死亡給付計課遺產稅。

第2類型保單

要保人:甲

被保險人:甲

生存給付受益人:乙

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乙

甲自己繳保費,卻由生存受益人乙領取保險給付,則這筆生存金視為甲當年度對乙的贈與,甲應繳贈與稅,但甲可扣除當年度贈與免稅額二二○萬元,若甲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則乙所領取的保險給付在二二○萬元以下,甲是不會被課到贈與稅的。

若是活到老、領到老的還本型保單,生存給付每次領二二○萬元以上的話會是很大額的保單,但因要保人與生存金受益人為不同人,若保單在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才簽訂,此時乙領取此生存給付,不論金額為何,皆應全額列入乙的最低稅負制的加項中,保險公司亦應主動通報國稅局,因此保單容易曝光,雖然最低稅負制有六○○萬元的扣除額,仍然不建議如此規劃。

若甲身故,乙領取死亡給付不課遺產稅,但應小心實質課稅原則,且若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後才簽訂保單,死亡給付超過三千萬元的部分,應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加項。

第3類型保單

要保人:甲

被保險人:乙

生存給付受益人:甲

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甲

實務上活到老領到老的保單,選擇此種模式的最多,一來甲當要保人可以隨時解約領取解約金,也可隨時變更生存金受益人,擁有保單掌控權,而乙當被保險人,生存金也可以領得比較久比較划算。

要保人甲自己繳保險費,生存保險金由甲自己領取,保險給付不用繳所得稅,也沒有贈與情事,不用課贈與稅,要保人等於受益人,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乙若身故,甲領取死亡給付,不須課遺產稅,要保人等於身故受益人,亦無最低稅負制之適用。

此類保單甲通常會在中途將要保人變更為乙,生存受益人也同時改為乙,這種狀況即為一次式的直接贈與,應依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甲對乙的贈與金額,但變更後要保人乙仍是生存受益人,因此每次給付時保險公司不必對國稅局通報最低稅負,因此實務上這類贈與被國稅局查獲的機會不大,很多人自然而然不會主動申報。

只不過,逃漏稅的核課期長達七年(亦即七年內被國稅局查到都要補稅、罰款),死亡前二年內的銀行存款更是國稅局必查項目,由於保單通常都是透過銀行轉帳,若甲有可能在保單變更後二年內身故,建議主動申報贈與,以免遭罰。若甲在保單變更後第三年至第七年間才身故,比較不易被國稅局查獲,但仍應視是否為重大個案而定。

若要保人中途死亡,因被保險人乙仍健在,此張保單將繼續有效,而保單價值準備金則須列為甲的遺產課徵遺產稅。通常這類保單若不是還在繳保費,就是已開始領取生存給付,甲的銀行帳戶必定會與保險公司有出入款往來,故被查獲風險極大,宜主動誠實申報。

若此保單在甲死亡二年前已繳費屆滿,且甲在死亡前二年內亦未領取生存給付,則就算未申報,也很可能不會被查獲。

此類型保單未做任何變更之前,要保人及受益人皆為甲本人,尚未發生贈與情事,國稅局不能加以補稅,最適合用來隱藏資金(可能是未稅所得的資金,或是擔心債權人追債者),發揮隱形金庫的功能。

必須注意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如果甲在死亡前二年內曾經替配偶繳納其他保單的保險費,則該保費必須計入甲的遺產。然而,這部分卻是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很容易漏報的項目。站在國稅局的立場,保費只要透過銀行轉帳一定查得到,且代繳保費算是間接贈與,因此儘管查到民眾漏報這筆遺產,通常只補稅不罰。

相反的,如果甲的保費都由配偶繳納,因夫妻相互贈與免稅,當甲死亡時,僅須將此保單申報為甲的遺產即可。

第4類型保單

要保人:甲

被保險人:乙

生存給付受益人:乙

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甲

這類型保單的要保人與生存給付受益人為不同人,乙領取的生存金若超過二二○萬元,甲就必須申報贈與稅。若是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簽的保單,則乙領取的生存金還得適用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稅,保險公司也必須主動通報國稅局。由於這類保單容易曝光,因此不建議大額保單採用這種方式規劃。

當被保險人乙身故,死亡受益人甲領取的保險給付不課遺產稅,且這類型保單的要保人等於受益人,因此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這類型保單若為年金,且甲採取躉繳的方式將保費一次繳清,在乙還沒領取年金之前,都不算贈與,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此時國稅局若查獲,亦無補稅及違章的問題,但仍應盡快將要保人由甲改為乙。必須注意的是,變更要保人等同直接贈與,如果變更後七年內被國稅局查獲,甲除了要補繳贈與稅之外,還會被罰款,因此要特別留意風險。

若為儲蓄險,且甲在繳費期間身故,只要保費是透過銀行轉帳,就有很高的機率被國稅局查獲,甲的遺屬最好如實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申報遺產,繳納遺產稅,以免遭罰。

如果是在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才簽約的保單,因要保人不等於生存受益人,必須適用最低稅負制,乙領取保險給付時,保險公司會通報國稅局。儘管不見得會被課到稅,但若為大額躉繳保單,則甲是有錢人的事實極易曝光,若甲本身有漏稅所得,也要小心被國稅局查獲。

綜上所述,這類型保單因為專業複雜度頗高,且規劃後若客觀情勢產生變化,亦應做出相對應的調整,除非有專家協助,否則不建議如此規劃。

第5類型保單

要保人:乙

被保險人:乙

生存給付受益人:乙

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甲

這類型保單的要保人與生存金受益人都是乙,因此不涉及贈與,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的規定。將來甲領取乙的死亡保險金時,雖然免課遺產稅,但因受益人非要保人本人,超過三千萬元的部分,得按最低稅負制的規定計算課稅。

若甲為乙繳納保險費,屬間接贈與,被查獲時補稅不處罰,且國稅局應先輔導(儲蓄險應特別注意),在若干情形下可巧妙運用。

但若甲先贈與乙現金(或銀行存款),乙再繳納保險費,等於直接贈與,國稅局不會先輔導,只要繳費金額每年超過二二○萬元,就會直接補稅並處罰(儲蓄險應特別注意),但除非甲被列為重大個案,或因死亡被國稅局查核銀行資金,否則不易被發現。

倘若為躉繳年金險,且由甲代替乙繳保費,則間接贈與已經發生,只要甲在七年內死亡或被清查銀行資金往來,這張保單就有被查獲的風險。若繳費是發生在甲死亡前二年內,最好主動誠實申報,若已過三~七年,則這張保單很可能不被查獲。

若甲要把資金移轉給乙,最快的方式就是透過躉繳年金,但前提是甲沒有被查稅及短期內死亡的可能,且乙若能在躉繳保費七年後才開始領取年金,將是最有利移轉資產的保險規劃方案。

適時調整保單 省稅又省力

以上各類型保單及法律效果分析,為現有贈與稅、遺產稅及最低稅負制規定下的實務見解,因此仍有可能隨時空環境而變動。尤其近年來實質課稅原則不斷被稅務人員大量引用,加上法令、稅務機關的見解、客戶的身體健康、財產及婚姻狀況都有可能發生變動,優秀的從業人員應謹記「事前三分力、事後三倍力」的原則,隨時因應客觀環境包括法令、稅務機關課稅見解的變動以及客戶本身健康、婚姻、財產等的變化,提供最有利的保險規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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