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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樹林區余先生問: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應於何時報稅及如何報稅?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則是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

房屋為法院查封拍賣,應依拍賣的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課稅。

如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

一、法院拍賣已建築完成並有評定價值之房屋,有關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應以房屋評定價值依各該年度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二、未建築完成之房屋仍屬財產一種,其經法院拍賣,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依各該年度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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