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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台南市黃先生問:向預售屋案場接待中心訂屋,交付訂金而取得「購屋預約單」,嗣後轉售該預約單而有獲利,是否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出售尚未建造完成的預售屋(包括預先購買權利),不論係預售屋正式開賣前(即潛銷期)以「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或正式開賣後以「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俗稱白單)」等方式轉售,均屬權利移轉,應以預售屋(含預先購買權利)出售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例如: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仲介費、支付紅單或白單之費用等)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上述情形,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明資料,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實申報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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